支持遭传销组织不法侵害公民自救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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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0-12-03T16:41:22 人气:6

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支持遭传销组织不法侵害公民自救自卫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越)2017年于欢案和2018年昆山“龙哥”案,唤醒了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6起案例中,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涉及对暴力传销的防卫。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

案情显示,2018年3月5日,高某波被传销人员陶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次日11时许被带至传销窝点。郭某某、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机,高某波意识到可能进入传销窝点而拒绝。四人便上前将其抱住,抢走其眼镜,在房间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进入房间,帮助控制高某波。

随后,孟某某抢走高某波的手机,安某某用言语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在房间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进入该房间共同控制高某波。高某波从裤袋内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要求离开。安某某、张某某见状立即上前抢刀,其他同伙也一齐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张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从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

安某某胸腹部被刺两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安某某符合锐器刺击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张某某枕部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某左手拇指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该案移送至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后,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高某波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客观上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高某波不起诉。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2019年不批捕、不起诉的件数和人数在两年间翻了一番。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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