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金香花等7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金香花、金淑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六十万元,判处金英玉等7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百四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金淑妍经人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东北体系),其间接或直接发展被告人程毅、金香花等人该传销组织。随后,金香花从中剥离,独自管理自己的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从中谋取暴利。至案发时,以金淑妍、金香花、马春艳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东北体系)已发展成下线超120人、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其中,金香花等6人发展的下线超1000人;朴青峰等33人发展的下线超120人;郑环宏等39人发展的下线超30但未达120人。78名被告人均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
据悉,“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在北海市进行“人际网络”传销,每人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才可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涉案金额超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