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多人至西安参与“连锁经营”传销活动 一名传销”老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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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1-04-11T14:46:53 人气:33

4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等旗号在西安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李某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在陕西省西安市加入“连锁经营”(又名“1040国家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是国家暗中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该组织,要求参与者缴纳申购资金获得加入会员资格。

该传销组织推行“五级三晋制”运营模式,会员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共五个层级。申购第一份3800元即可成为会员,以后每申购一份3300元,申购21份(69800元)就能成为主任,发展三个主任级别的会员就可晋升到经理级别,累计发展29名主任级别的会员就能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老总),并谎称“上总”以后就可以获得国家奖励的1040万元巨额奖金。

被告人李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先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0人以上,层级达到三层以上,利用下线交纳的申购款提成返利,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还为该传销组织提供其个人开户的银行账号用于收取传销人员的申购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积极参加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通过发展下线吸纳申购资金获得提成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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