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线绑架上线?致使坠楼身亡?搞传销的果然都是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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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1-04-19T16:23:47 人气:30

十几年前,初中文化的湖南人李某东靠务工在南方一城市稳下了脚步,但由于自己的家境贫寒,父母多病,自己又到了该结婚的年纪,一时让李某东感到心力交瘁,期望自己能够有朝一日出人头地。

一次机缘巧合,李某东结识了周某华等三人,周某华等三人声称可以带着李某东发大财。听到可以发财,李某东动心了,决定尝试一下,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非但没有赚到钱,还有了牢狱之灾。

原来,周某华等三人为同一传销组织的成员,他们为了发展下线才结识了李某东。起初的时候,李某东对这件事情是十分抗拒和排斥的,但人多势众,周某华等三人经过对李某东的不断洗脑,初步获得了李某东的信任。

但在随后的接触中,周某华等三人通过暴力方式扣留了李某东的身份证、毕业证、临时居住证等,更让李某东感到害怕的是周某华等三人计划让他帮忙绑架他们的上线舒某,理由是向舒某要回当时几人交纳的会费,准确来说周某华等三人的做法是“借刀杀人”。

听到这个可怕的计划,李某东当场拒绝,但周某华等三人采用威逼利诱等手段让李某东乖乖就范。众人做事胆子肥,想到并不是自己一个人在“战斗”,况且自己还能从中得到一定的好处,李某东勉强答应了下来,并与几日之后将舒某绑架至一家招待所的四楼出租屋内。

非法拘禁了舒某后,李某东在被暴力威胁和利益诱惑等多重因素下丧失了人性和理智,和周某华等三人共同殴打舒某,期间周某华还找来了郑某桂参与此事。在威胁之下,五人从舒某女友和父母处获取近两万元赎金。

据李某东后来供述,在舒某被非法拘禁的第三天,由于几人看管疏忽,舒某从出租屋坠楼身亡,李某东等人分赃之后逃往福建、江西等地。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法律分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东最终被警方绳之以法。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东为索取同案犯已交纳的传销会费而绑架被害人舒某,并殴打舒某,致舒某不慎坠楼摔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绑架共同犯罪中,李某东积极参与挟持、看守舒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李小冬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周某华等几人另案处理。

结语】平时我们会看到类似这样的新闻报道:某某误入传销组织,被上线被非法拘禁,没收钱财和证件,如果想要逃走,还会受到暴力对待,甚至令人想不到的残忍虐待……而今天我们讲得这个案例却是反过来的,但实际上都是在告诫我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本该在奋斗的年纪通过自身努力获取财富的李某东没有擦亮双眼,而是选择“捷径”,致使自己陷入魔窟之中无法自拔。而通过本案例,我们也看到了传销的巨大危害,因此,有人将传销视为“第二毒品”实不为过。

多个案例显示,经过传销组织洗脑之后,意志力不坚定的人很容易丧失理智,甚至丧失人性。在此,我们提醒大家,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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