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头目拉399人竟然不判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退回武冈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武冈市公安局于2021年2月23日补查重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利用管某某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72********)于2020年4月、9月分别在武冈市和长沙市注册成立湖南团集购商贸有限公司和湖南团集购科技有限公司,之后通过发送宣传单、利用微信发布信息,招募分销商加盟,开展传销活动。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0月23日,肖某某发展一级会员张某某、游某某、肖某某,后通过不断发展下线,先后吸收会员399人,非法吸收资金4077823.35元,资金汇入长沙银行武冈市支行对公账上(账户号码8100001767********)。
肖某某将1627297.72元资金转入管某某建设银行武冈市支行个人账户,将资金63648.91元转入管某某邮政银行武冈市支行个人账户,肖某某通过长沙银行武冈市支行公司对公账户和管某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转给公司会员劳务费和佣金180余万元,肖某某用于开员工工资和本人消费30余万元,其他资金以秒杀返现方式作为本金返给会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明肖某某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及骗取财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