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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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0-03-19T15:43:47 人气:23

文章来源纪瑞华律师,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纪瑞华律师简介:陕西汉中人,法律硕士,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航空法学会会员,陕西省劳动仲裁调解员,汉中电视...

传销是近几年来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犯罪者往往以返还利益或者提供回扣的形式诱惑他人,给受害者画大饼,并要求受害者发展下线,上缴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使受害者及其身边人都受到利益损害,这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对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一旦被有关部门就会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那究竟传销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有哪些?律师对话第742期邀请到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纪瑞华律师为大家作分析解答,纪瑞华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接办案件涉及全国,在当事人中具有极佳的口碑。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纪瑞华律师的对话内容。

1、传销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有哪些?

纪瑞华律师答: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2、如何认定组织传销罪?

纪瑞华律师答:1.计酬方式中返利的设定,是构成传销组织的关键特征

2.层级性是基本外在特征

3.计酬依据,销售收入还是拉人头,是定罪的另一个关键

3、组织传销罪的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纪瑞华律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4、参与传销的人员该如何量刑?

纪瑞华律师答: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而言参加传销的普通人员是不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本罪只处理带头分子、主要成员等。同时,在传销活动中,如果有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行为的,要数最并罚。如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来由工商部门处罚。

5、传销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有哪些?

纪瑞华律师答:1.首先,要理解二罪之间主观目的的差异性,必须先摒除一个错误的观念:只有诈骗犯罪才具有欺骗性。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集资诈骗罪同样具有诈骗罪的重要特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侵害他人财产,将财产作为犯罪的对象。关于集资诈骗行为具有欺骗性,这毋庸置疑。也正因如此,极易产生一个误区:只要用欺骗方法吸收投资人资金,就是集资诈骗罪。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传销犯罪与集资诈骗犯罪均具有欺骗性,不能仅凭此来区分两罪。事实上,并不是只有诈骗犯罪才具有欺骗性。行为具有欺骗性的犯罪还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招投标罪等等。

2.传销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通过资格、层级等销售模式谋取非法利益,而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骗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虽然集资诈骗罪与传销罪都具有欺骗性,但二者的“骗”是有区别的。传销罪是从直销而来,直销是一种销售方式,即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渠道,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销售。这种销售方式在我国是必须经过批准的。而传销往往是披着直销的外衣来吸引参加者以骗取财物。

3.由于两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导致其对传销组织的态度以及所得钱款的去向等均有不同,实践中可以成为区分两罪的重要依据。如前所述,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传销犯罪的行为人是通过传销组织牟利,两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导致其在行为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6、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纪瑞华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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