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涉案2.4亿元!四川公布“春雷行动”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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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2-03-26T11:18:50 人气:16

3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2”典型案件,涉及食品、质量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广州一家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在成都被查,涉案金额近2.4亿元,罚没1838万多元。



2021年7月23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移送的线索,对新都区某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广州某公司在销售化妆品过程中以认购产品的方式收取入门费,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新都区市监局对当事人涉嫌传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要求被加入人员购买美容护肤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其代理奖金制度根据会员推荐人数及团队销售业绩为依据,会员之间存在上下层级关系,上级依据下级代理及其团队的销售总业绩获得报酬和奖金。

截至案发,当事人收取会员投资金额239937121.2元,支出222856728元,获利17080393.2元。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2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8.03932万元、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春雷行动”中,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芹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鸡尾酒案。

经查,刘某芹知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规定,但在学校封闭管控的情况下,将鸡尾酒绑在竹竿上从校外递给了校内的学生,学生将购酒款扔出校外。以此方式先后向联合苗族乡中心校的未成年学生以单价3元/瓶的价格销售鸡尾酒13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9.00元。同时查明买酒的部分学生饮酒后在学校内出现了醉酒的情况。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3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典型案件还有:广汉市某粮油食品企业生产虚假标注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案;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巴中市恩阳区某冷冻部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炉霍县某大药房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岳池县某医院涉嫌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达州市通川区郭某涉嫌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案;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涉嫌无底线营销食品案;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产品案。(记者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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