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力show连载十二:侵权杨幂却自称也是受害人 佰润生物二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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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1-01-24T18:56:39 人气:4


知名微商魔力show的母公司佰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润生物”)被明星杨幂起诉网络侵权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杨幂作为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以及佰润生物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佰润生物赔偿杨幂16万元,以及2000元的公证费。佰润生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6月12日,二审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魔力show官网显示,魔力show创始人是黄诚。魔力show以健康食品为主打品类,并主要通过线上新零售和线下品牌体验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产品销售。旗下产品包括巨水光胶原蛋白醇露、白藜芦醇魔力奶茶以及魔力果冻等。企查查数据显示,赵曼晨持有佰润生物70%股权,王骏持有佰润生物30%股权。

佰润生物为何要上诉,是否真有冤情呢?清扬君带着疑问仔细阅读了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民终138号》显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4月2日,杨幂方向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申请对网页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8634号公证书显示公众号“魔力show品牌方”的“潮男大事件魔力show全新产品代言人发布”文章,使用了有杨幂肖像内容的图片作为配图,图片中还载有“杨幂”、“我为巨水光代言”等字样。


8638号公证书显示公众号“潮男集团魔力show企业”的“杨幂倾情代言魔力show巨水光胶原蛋白醇露怎么样”文章,使用了有杨幂肖像、姓名等内容的图片及剧照等作为配图,图片中还载有“我是杨幂我为魔力show助力”等字样,同时文章中亦有“杨幂成为魔力show巨水光品牌形象大使”等内容。

上述两个公众号“账号主体”是佰润生物,杨幂2次公证支付公证费各1000元,共计2000元。

二、佰润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1、上诉人与案外人心德传奇(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德传奇”)签署了《广告合同》并向心德传奇支付了70万元的授权费用,取得了心德传奇授权,没有侵犯被上诉人肖像权的主观故意。


2018年8月18日,心德传奇向上诉人提供电影《分手大师》剧组出具的授权书,授权内容为“心德传奇有权代理本电影《分手大师》洽谈及确定本公司剧照代言、企业形象宣传、海报、产品包装、招商宣传等”,授权期限为201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10日止。上诉人基于以上授权书与心德传奇签订《广告合同》并向心德传奇支付70万元购买《分手大师》杨幂剧照4张,作为“魔力show”品牌推广使用,授权期限为2018年8月18日-2019年8月18日。2018年8月18日心德传奇向上诉人提供杨幂签名的授权书,内容为杨幂担任佰润生物旗下“魔力show”品牌推广使用,授权期限为2018年8月18日-2019年8月18日。

因此,上诉人未进一步核实授权的真实性使用杨幂肖像,存在一定过失,客观上侵害了被上诉人的肖像权,但上诉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肖像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是受害方,上诉人将对心德传奇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后,方才得知侵权事实,立即主动删除涉及被上诉人肖像的全部内容,侵权时间极短,侵权情节轻微。上诉人在涉案“魔力show品牌方”“潮男集团魔力show企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杨幂肖像、姓名,基于上诉人认为其拥有合理授权,未意识到其有侵权行为。上诉人当得知其因侵权被诉之后立即删除涉案“魔力show品牌方”“潮男集团魔力show企业”微信公众号中关于杨幂的一切信息。其侵权事件极短,侵权情节轻微,对被上诉人造成的侵权损失极小,一审法院裁量过重。

一审法院对(2018)京正阳内民证字第863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8634号公证书)和(2018)京正阳内民证字第8638号(以下简称8638号公证书)内容认定不清,导致裁量过重。

8634号公证书显示“魔力show品牌方”微信公众号只有三篇原创文章和1位朋友关注,此公证书只有两张杨幂图片,分别在第五页与第二十五页,且只有一人读过;


8638号公证书中显示“潮男集团魔力show企业”微信公众号有24篇原创文章,1位朋友关注,并且只有在2018年9月4日发布一篇关于杨幂的文章及图片。微信公众号局限性较强,涉案文章阅读量极低,公证书中证明的侵权时间又极其短暂。因此,上诉人侵权行为轻微,对被上诉人造成的侵权损失极小,一审法院裁量过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基于案外人的授权使用被上诉人肖像无侵权主观故意;在得知其可能涉及侵权后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和图片,侵权行为显著轻微,侵权时间短暂。

三、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杨幂辩称,我方从未授权过心德传奇。上诉人所称已尽审查义务,无侵权之故意,侵权文章已删除以及企业目前经营困难等情形,均不影响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认定。我们是将公证书中的时间作为真实侵权时间。一审中我方提交的公证书中可以看到涉案文章中含有“代言”字样,是用代言人身份进行侵权的,并不仅是对肖像的侵权。

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二审期间,佰润生物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心德传奇工商信息,拟证明心德传奇法人资格。

证据二,企业职工证明(陈娟娟),陈娟娟身份证复印件、聊天记录(林战升与陈娟娟),拟证明陈娟娟为佰润生物员工,林战升代表心德传奇与佰润生物洽谈杨幂肖像授权事宜。

证据三,《广告合同》(佰润生物与心德传奇签订)。

证据四,《授权书》(电影分手大师剧组向心德传奇出具)。

证据五,《授权书》(心德传奇与杨幂向佰润生物出具)。

证据六,佰润生物委托司建祥付款证明、司建祥《代付款说明》、司建祥身份证复印件、司建祥向心德传奇70万元转款银行流水。上述四份证据拟证明佰润生物基于心德传奇提供的分手大师剧组《授权书》与心德传奇签署了《广告合同》,获得了心德传奇出具的带有杨幂签名的《授权书》,并向心德传奇支付了70万元授权费用,佰润生物没有侵犯杨幂肖像权的主观故意。

证据七,佰润生物诉心德传奇的起诉状。

证据八,开庭通知(佰润生物诉心德传奇广告合同纠纷案),上述两份证据拟证明佰润生物已起诉心德传奇,没有侵犯杨幂肖像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是受害方。

证据九,聊天记录(林战升与陈娟娟)。

证据十,企业职工证明(黄诚)、黄诚身份证复印件、聊天记录(林战升与黄诚),上述两份证据拟证明心德传奇屡次向佰润生物声称其提供的杨幂肖像授权没有问题,并骗取佰润生物指定心德传奇委派的律师代理本案一审程序,导致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未向法院提交心德传奇授权佰润生物的相关证据。

杨幂一方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据二到六真实性不认可,尤其是证据五杨幂的《授权书》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授权是伪造的。证据七、八认可案件的存在,但证据七中起诉书内容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九、十真实性不认可。对以上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杨幂一方认为上述证据不影响佰润生物侵权行为的认定。肖像权的使用必须有肖像权人的授权,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存在杨幂的合法授权。证据三《广告合同》写明佰润生物不得写形象代言或形象大使。而一审提供的8634号公证书、8638号公证书中均有“代言”字样,佰润生物的使用已超出了合同约定,不仅是对肖像的侵权。

经法庭查证,《广告合同》与两份《授权书》授权使用的范围不一致,佰润生物实际使用的肖像亦不限于《广告合同》限定的《分手大师》的四张剧照。

综上,二审法院对佰润生物拟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自己不具有侵权故意以及享有杨幂合法授权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五、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佰润生物使用杨幂肖像经过合法授权,佰润生物采用“代言”表述,误导消费者,以期借助杨幂知名度,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种使用方式具有明显营利意图。该行为构成了对杨幂的肖像权的侵犯,导致肖像权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应当对非法使用杨幂肖像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佰润生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佰润生物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从二审判决书来看,佰润生物确实比较“豪”。花了70万与心德传奇签订《广告合同》,但杨幂却称未授权该公司,且《广告合同》只约定4张杨幂剧用于品牌推广,不得写形象代言或形象大使,可佰润生物还是在宣传中把杨幂称作“代言人、形象大使”,以求达到营利意图。由此可见佰润生物确实存在侵权问题。不管是佰润生物“错误”理解了心德传奇的意思,还是上了心德传奇的当,佰润生物都输得一点儿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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