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投资公司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5万元被判刑 反传联盟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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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1-06-18T16:27:18 人气:1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 肖崟崟)被告人吴某某是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自2011年10月入职以来,以投资理财为名,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西岗区的哈尔滨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其在市内车站、公园等地散发宣传材料,承诺存款高收益、高回报,以此吸引客户到公司投资。客户招揽到公司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及签订合同,业务员从中提取16%-34%不等的提成,其余全部汇往总公司。在没有依法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吴某某自2011年10月入职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案发前已归还利息人民币205600元。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一民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哈尔滨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该公司大连分公司业务人员,按照公司要求,以投资理财为名,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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