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挑熟人下手,被告人江某某承诺给予每月1.5%至4.5%不等的高额利息,向其亲属、同学、同村人,或者经熟人介绍的同乡群众等人非法集资3070.34万元,再将非法吸收的大部分资金借给另一个非法集资人赚取利息差,最终因该非法集资人的资金链断裂,导致江某某无法支付各集资参与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2010年至2014年期间,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等银行业务资格的被告人江某某,以投资担保公司开发房地产、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并承诺给予每月1.5%至4.5%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3070.34万元。在这四年间,江某某吸收资金的对象主要为其亲属、同学、同村人,或者经熟人介绍的同乡群众。 在非法吸收上述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后,被告人江某某利用低息借入再高息借出的方式,将非法吸收的大部分资金借给另一个非法集资人赚取利息差。最终因该非法集资人的资金链断裂,导致江某某无法支付各集资参与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造成至少28名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共1205.6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20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江某某的违法所得共1205.613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表面上是投资开发“房地产”,实际上是以高额利诱向身边熟人进行非法集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其资金运用进行虚假宣传,蒙蔽社会公众,高息引诱他人参与非法集资。本案的集资参与人又由于多为江某某的熟人或者同乡,出于对江某某的信任而出钱投资,结果却是血本无归,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因此,广大投资者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懂得识别骗局,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高收益。在投资之前要考虑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其市场行情,了解其融资是否合法,其经营模式、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不要盲目相信宣传造势、熟人介绍、专家推荐,避免头脑发热,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