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
就能轻松赚“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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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如此
中间商还能赚取好几倍差价!
这件事听起来相当诱人
可倘若真的这样做了
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实名办卡人就变成“替罪羊”
还会构成犯罪

案件回顾
近日,兰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反诈中心接市局推送线索,有多个诈骗电话信号归属地在兰山。反诈中心民警立即行动,对线索开展侦查。通过一系列分析研判,民警锁定了在临沂市一医院内工作的王某。在进一步掌握王某的犯罪证据后,民警迅速出击,于9月27日在该医院将王某和其同伙丁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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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自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供认不讳。今年3月底,他在贴吧上看到一条出租微信号、手机卡可以赚钱的信息,便立即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告诉王某,想要赚钱可以出售手机卡和帮助其投放GOIP设备,只要把设备插上手机卡维持正常运营就可以,操作十分简单,同时承诺如果王某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营,可以得到每天500元的报酬。赚钱心切的王某立即答应了对方,拿到设备后安装到了自己工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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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后,王某由于工作性质无法一直盯着设备,便拉拢同事丁某一起操作,王某每隔几天会给丁某几百元作为相应的报酬。王某自以为找到了一个轻松赚钱的好项目,他丝毫没有想过那些受害人被骗后的无助和凄惨,更没有想到公安机关早已锁定了他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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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王某、丁某已被兰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断卡”行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快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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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
非法出租、出借、出售
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和手机卡,
避免本人实名制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
实施诈骗、骚扰等违法犯罪活动,
否则将要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关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兰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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