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剑指网络传销 强化全链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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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2-09-11T8:29:51 人气:54

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这是《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

《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5章37条,在保持现行条例宗旨和框架基础上,重点增设网络传销定义、引入违法所得倍数罚款、新增资金监控与信用惩戒等制度安排。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6月28日。

直面网络传销

现行《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施行已逾20年。其间,市场环境深刻变化,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传销活动从线下聚集式转向线上网络化、隐蔽化。网络传销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资金量大、潜在社会风险高,已成为当前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而现行条例对网络传销界定不足,打击力度不够,部分规定显现出局限和滞后。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在保留现行条例三种传销行为类型的基础上,新增第二款明确“网络传销”定义:“网络传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上述行为。”这一界定为查处利用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社交平台等实施的传销活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围绕网络传销治理,征求意见稿增设多项条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认定用于传销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后,通报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依法调取或者固定证据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对利用相关业务从事涉传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具体列举了网络资源服务、网络推广服务、技术产品制作维护、支付结算服务等需重点监测的业务类型。

此外,为适应网络传销数据量大、取证复杂的特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延长了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期限为30日,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由省级负责人批准可再次延长45日,最长可达105日。

构建综合治理新机制

打击传销需要坚持防范与查处并重,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社会综合治理格局。现行条例对各级政府职责规定较为笼统,对除市场监管、公安以外部门的配合职责规定较少,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涉传人员的治安管理处罚内容,也对两部门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完善协作机制提出了要求。

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作出系统性修改。第四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惩治传销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传销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开展宣传教育。第六条将配合部门从现行条例的“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税务”等,扩充至“网信、商务、教育、通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税务”等,并增设“等单位”的兜底表述。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引入资金监控机制。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工作,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账户和资金监测分析。这一条款打通了行政监管与金融情报的壁垒,使传销资金链成为重要突破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形成衔接。

在信用惩戒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明确,组织策划传销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经营主体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这一从业禁止条款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制度设计,将行政处罚后果延伸至个人职业资格。

加大惩处与规范执法并重

现行条例对传销行为的罚款采用定额罚方式:组织策划传销的罚款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参加传销的罚款为2000元以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重要调整,由定额罚为主转向以违法所得倍数为处罚依据。

具体而言,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参加传销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因参加传销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引入了“双罚制”。第三十一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传销的,除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这一制度使企业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无法借法人外壳逃避个人责任。

在强化执法的同时,征求意见稿注重程序规范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第十七条规定,查询账户、冻结资金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防止强制措施滥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引入“主观过错”抗辩条款: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应及时停止并纠正。

针对不配合调查的行为,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新增法律责任: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与被调查传销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不及时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电子数据等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新增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传销信息防范和处置义务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现行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些程序性规定,新增第二十五条原则性程序规定,避免重复。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互动”板块进入“征集调查”专栏提出意见建议。(文/本刊记者 雷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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