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揭秘“善某汇”特大网络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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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2-09-29T15:5:21 人气:36

案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开发“善某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幌子,在全国开展网络传销活动。该平台要求参与者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获得会员资格,按加入顺序形成层级,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会员持续拉人头入伙。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在全国发展会员598万余人,层级达75层,张某个人非法获利25亿余元。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扶贫”为名,组建金字塔式传销组织,骗取巨额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张某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借扶贫之名行敛财之实,法律绝不姑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

入门费: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本案300元“善种子”);层级性:形成金字塔式上下线关系(本案75层);拉人头计酬:返利依据是发展下线数量,而非真实销售业绩;骗取财物:虚构盈利前景,用后加入者资金支付先加入者“返利”,本质是“庞氏骗局”。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人员属组织者、领导者,依法追责:发起、策划、操纵传销组织的人员(如本案张某);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的骨干;对传销组织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注意:普通参与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仅作教育遣散处理。

根据《办理传销案件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曾因传销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组织领导传销;造成参与传销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会员近600万、涉案25亿元,远超标准,依法顶格量刑。

识别传销并不复杂:只要同时具备“缴纳入门费、拉人头、按人头计酬”三个特征,就是传销。遇到“稳赚不赔”“拉人即返利”的项目,务必多留一个心眼。

扶贫济困是善举,借扶贫之名行敛财之实,法律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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