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百万做“童颜魔法”却留下一脸坑洼,女子怒诉商家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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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反传销救助中心 日期:2021-01-11T8:58:23 人气:4

“破解岁月皱语”、“重回幼龄美肌”、“雕刻出满意的你”……这波医美广告极具诱惑,爱美的潘女士心动不已。咨询过后,潘女士豪掷百万,制定全身医美套餐,期待美丽蜕变。然而,最终效果却让潘女士大跌眼镜,眼睑留下无法自愈的疤痕,承诺添加干细胞的“童颜魔法”只是普通的自体脂肪填充,术后脸部凹凸不平,手术医生安排也与之前约定的不一样……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这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医美公司在去除眼袋项目中不存在违约,在“童颜魔法”项目中存在欺诈,改判医美公司退还潘女士服务费55万余元,并赔偿潘女士18万余元。豪掷百万做医美却变丑了

潘女士一直计划通过医美让自己更加精致漂亮。2018年10月,经人介绍,潘女士了解到靓靓医美公司(以下简称靓靓医美)有“童颜魔法”“W提升术”等项目,能够通过手术显著提拉肌肤,紧致除皱,重返青春。

潘女士很心动,来到靓靓医美门诊部详细询问。医生称,“童颜魔法”“W提升术”等项目均为靓靓医美特有的专利技术美容服务项目,与普通美容服务存在显著区别。潘女士对此深信不疑,靓靓医美为她制定了总金额200多万元的医美项目,并给予打包价168万元。

10月10日,潘女士与靓靓医美签订《VIP顾客项目确认单》,医美项目包括“全切开眼袋”“体雕皮层光焊”“童颜魔法”“W提升术”等,确认单备注“2018年10月13日第一次操作面部付齐100万,第二次操作身体皮层光焊付清30万,第三次操作胸部付清38万。”当天,潘女士即支付了订金9万元。

10月13日,潘女士付齐100万,并接受第一项手术,外切去除眼袋。进手术室前,潘女士签署了《眼眉部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提示手术存在瘢痕及色素沉着风险。因特别在意此问题,潘女士在文末手工书写道:“本人疤痕体质,请医生注意。已阅上述内容,同意手术。”

潘女士第二次手术时间约在10月21日,当天将进行“童颜魔法”及“W提升术”等医美项目。潘女士对专利技术的效果非常期待,术前多次微信与靓靓医美工作人员沟通,并要求最好的医生主刀。在工作人员推荐下,双方约定由两位韩国院长分别主刀,“W提升术”由吴院长主刀,“童颜魔法”由金院长主刀。

术后,潘女士按照注意事项仔细保养,等待伤口及身体消肿恢复。然而一个月后,潘女士发现脸部还是凹凸不平,眼睑处还留下了一条显眼的疤痕,整体效果与靓靓医美宣称的相去甚远。

美容手术不但没有让自己变美,反而变丑,潘女士气愤不已。后来,潘女士还得知,“童颜魔法”及“W提升术”实施当天,自始至终仅有郑院长一人实施手术,“童颜魔法”也未添加承诺的干细胞,只是普通的自体脂肪填充术。潘女士遂以违约及欺诈为由,将靓靓医美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美容费用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眼袋切除术存在违约

2020年4月,潘女士第一次手术约一年半后,一审法院与其进行会见,查明潘女士在术后眼袋消失,但在眼睑下方留存明显较长疤痕,相距约一米距离时仍可清楚看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成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潘女士至靓靓医美处共接受了两次手术,其对于手术是否会留有疤痕等问题重点关注,但第一次外切眼袋手术中,靓靓医美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使得潘女士在未获得全面充分美容信息的情况下即接受了手术。靓靓医美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童颜魔法”术中,潘女士实际接受的手术仅为“自体脂肪填充”,靓靓医美在添加“干细胞”及手术医生的安排上,对潘女士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应退还该部分手术费用,并赔偿其一倍损失。

根据潘女士的实际支付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基于靓靓医美的违约行为、欺诈行为,一审法院根据尚未完成的手术所对应的金额、第一次手术瑕疵履行的情况及第二次术中欺诈的情形,判定靓靓医美退还潘女士服务费76万余元(包含“童颜魔法”项目11万余元),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潘女士与靓靓医美均不服一审判决,相继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配图,图文无关二审:“童颜魔法”项目构成欺诈

潘女士认为,由于靓靓医美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且在宣传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应就其支付的全部费用予以“退一赔一”。

靓靓医美则认为,双方的合同总金额应为168万元,其不存在违约与欺诈情形,且本案合同属于医疗纠纷范畴,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于涉案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首先,医疗美容服务专业性极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相对普通消费品的消费更为突出,因此,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的接受者给予特别保护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其次,医疗美容并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是人们为了追求更高层次如变美等生活需求而接受的一种新型服务,符合“生活消费”的特征。最后,靓靓医美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疗机构,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

据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靓靓医美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一中院认为,在“童颜魔法”项目中,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靓靓医美工作人员始终对潘女士宣称“童颜魔法”中添加了干细胞,该细胞会使得皮肤变亮,这种宣传足以使得潘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童颜魔法”项目实际为“自体脂肪填充术”,且靓靓医美自认并未引入干细胞项目,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应认定为构成欺诈。在“童颜魔法”手术医生的安排上,对潘女士也进行了隐瞒,有违诚信原则。

此外,因靓靓医美在“童颜魔法”项目实施中存在欺诈,潘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其仅主张“退一赔一”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

此潘女士主张以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100万元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上海一中院认为,靓靓医美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但并未针对全部已实施的项目,而仅涉及个别项目,且该项目可与其他项目相区分,故应当根据各个项目的实施情况是否存在欺诈并以该部分项目金额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结合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确认单》上明确记载合同金额为168万元,潘女士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将合同金额变更为100万元,故上海一中院认定涉案合同金额应为168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潘女士实际支付情况等认定合同金额为100万元依据不足。

综上,上海一中院以168万元打包价所占打折价前服务费用总金额的比重,计算出靓靓医美应返还未实施的项目金额37万余元,“童颜魔法”项目应退还18万余元,并赔偿18万余元,合计74万余元。

(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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